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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:发生的应税行为超出营业执照.上的经营范围,是否可以开具发票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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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:根据.《国务院关于修改<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>的决定》(国务院令第587号)及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》(税总货便函[2017] 127号) 规定,销售商品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.动的单位和个人,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,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;特殊情况下,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。因此,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,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,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,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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